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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21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省高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省高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高校服务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我厅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

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所有奖项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依靠专家、科学评审、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组织

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者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两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八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申报以学校为单位推荐申报,申报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提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山西省属高等学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申请书等是否符合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一)同一成果已获得过国家、省(部)级及省直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奖的;

(二)在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三章 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应是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应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所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技术开发类应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成果转化率,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社会公益类应在相关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奖结果并授奖。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省教育厅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专家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省教育厅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推荐学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的责任。推荐学校或个人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核实后,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三年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参与评奖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原《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进步奖实施办法》(晋教科[2001]2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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