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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吕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4    点击:[] 次

院科函[2024]58号


各院系:

现将《吕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转发给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调整事项,根据《吕梁 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吕科发〔2024〕5号)、《吕 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吕财教〔2024〕87 )等政策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高层次科技人 才专项和校地合作产业科技引导专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调整,是指项目 变更、终止以及撤销。

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变更,是指出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 负责人或项目经费预算大幅调整、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等可能影响 项目考核指标的情形时,在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情况下,项目承 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变更。

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终止,是指出现因不可抗拒因素、项 目实施条件与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被证实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 实用价值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经论证可以停止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科技局强制终止。

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撤销,是指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不按任务书约定等情形,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处于风 险之中,必须停止执行的,市科技局及时做出项目撤销的决定。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调整遵循合法合规、公正 及时、尊重规律、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变更

第五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 的,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一)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时间、项 目预算总额、目标任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研发内容和 关键技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核指标的变更事项,需报市科技局 审批。

(二)项目参与单位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报市科 技局备案。项目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三)项目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研 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参与人员以及其他 一般性调整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四)项目经费中除设备费调剂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 下放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 排。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包括项目负责人更换和项目负责 人信息更正。

(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负责人更换:

1.不再是承担单位科学技术人员或与承担单位解除合作关 系的;

2.不能继续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

3.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 等不端行为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项目要求的申请资格,具备相 应的研发及组织协调能力,确保项目可以正常实施并完成验收。 人才类项目的负责人不得更换,无法完成项目任务的,按照项目 终止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项目负责人 信息更正:

1.项目负责人更名的;

2.因申请阶段填写错误或者不规范造成的个人相关信息需 进行勘误的。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更换和项目 承担单位信息更正。

(一)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

1.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调入另一单位工作,项目需要在 调入后的单位实施的;

2.因机构重组或并购导致需要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3.其他经认定确需更换项目承担单位的。

拟更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项目要求的申请资格,具备 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能力及科研条件,承诺提供项目任务书所约 定的配套,且应与原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二)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项目承担 单位信息更正:

1.项目承担单位更名的;

2.因申请阶段填写错误或者不规范造成的单位相关信息需 进行勘误的。

第八条 项目延期验收是指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条 件变化,预计按照计划任务书约定时间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 延期实施的情形。

第九条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是指因项目实施需要、环境变化 等原因,或依据项目中期检查、审计检查、绩效评估等检查、评 估结果,需对项目预算总额作相应调整的情形。原则上项目承担 单位自筹经费不予调减,财政预算经费不予调增。

第十条 项目申请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按照 相应管理权限分级审核批复,同时报送纸质版变更审批表。变更 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主管科室依据申请进行研究或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相 关意见和建议。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信息更正或更换的, 由项目主管科室审核后,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调整。

(二)申请项目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计划任务书 规定执行期届满前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核后、 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调整。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 1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 后执行。

(三)涉及经费预算总额调整的,单位自筹经费调增的由项 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

(四)项目目标任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绩效考核指标 以及主要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等申请调整的,必须有充分的理 由、详细的工作报告、技术分析及专家论证意见等佐证材料,市 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

(五)其他需要市科技局审核批复的变更事项,参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执行。

(六)项目实施期外提出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相 关文件规定自主权范围内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于收到项目变更申请60日内,出具 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批意见,不同意变更的应当注明理由。同意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保存批复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与项目承担单位解除合作关系的参与单位,若任 务未能完成或没有开展,结余或全部资金在解除合作关系30日 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章项目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 承担单位可主动申请终止项目实施,退回结余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 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 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停产、注销、吊销、重组等运行或经营 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 法进行的;

(五)项目变更审核不通过且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按期完成 的;

(六)由于其他非主观故意和非科研失信等客观不可抗拒的 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终止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及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质的专 业机构出具的经费使用审计报告(财政经费50万元(不含)以 下项目提供经费决算报告,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财务章确认)等材料,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并签署 意见后,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经研究或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 形,项目承担单位未主动申请项目终止,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 经研究或论证,认定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 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可强制终止实 施。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终止(含强制终止)的项目,由市科技局 聘请技术、财务专家对已完成部分科研任务、经费使用等进行核 查、确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时限原渠道退 回结余财政资金,并将退费单据报办公室备案。退款项目可在申 请项目终止同时启动退款程序。

第十七条 终止决定下达后,项目主管科室在办公室做相应 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将审批后的终止审批表连同各项总结报告、 退费单据等报送项目主管科室。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 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提交相关书面报告及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能主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退回结余资 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本着“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原则,不限制其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以违规处理。 对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科研项目,无论是否实现立项目标,只要 是有价值、有实效的探索都应给予肯定。


第四章项目撤销

第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国 家和社会利益面临较大风险的,经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研究或 论证、分析研判,提出撤销及相应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后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计划项目予以撤销,追缴全 部财政资金。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及财经纪律等, 情节严重的;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下达整 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配合项目管理,下达整 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经认定有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条 经批准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出具正式意见,由 项目主管科室完成后续处理工作,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将退费单据报办公室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时限 原渠道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五章监督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终止(含强制终止)、撤销决定下达后,对于 能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损失的酌情从轻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拒不退回应退财政资金的,按 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 )等相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禁止在一 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处理, 同时启动非诉执行等司法处理程序;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从重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 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 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完成后续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对于配合 不力或所推荐项目中撤销项目占比较高的将采取限制推荐、限制 立项项目数、直到取消一定期限的推荐权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审批表

2、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审批表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docx


科研与学科建设部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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