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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20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发挥科研平台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引领作用,加强学科融合,凝练学术方向,形成学术创新团队,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申报省级科研创新平台做好培育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遵照“科学设置、动态管理、突出特色、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建设。鼓励跨系部、跨学科、跨专业设立研究所,鼓励校企、校地联合建立研究所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符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省内较为领先水平,形成特色较显明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2、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学术水平较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较强的学术带头人,研究所负责人应具有副高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有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优秀研究团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具有良好的项目建设基础,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承担过2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具备承担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4、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相对完善;图书资料相对丰富完备;管理及科研人员队伍稳定;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

5、科研经费有保障。申请人文社科类的研究所,近3年需有5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进账;申请自然科学类的研究所,近3年需有15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进账。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研究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吕梁学院研究所建设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建研究所的基本情况、目的和意义、建设内容、组织机构、运行方式、考核指标、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等)所在院系(部)加注意见,报送科技产业处。

2、科技产业处邀请相关人员组成论证评审专家组,组织研究所的评审论证工作。

3、科技产业处将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交学校分管副校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校发布文件批准成立。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所由科技产业处统一进行管理,具体负责研究所的审核、规划、评估检查等业务性指导工作。除独立设置的研究所外,研究所一般应挂靠于相应的系(部),并接受系(部)的业务指导。挂靠于系(部)的研究所,行政、人事管理工作由所在系(部)负责,业务工作由科技产业处负责管理。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规模,可聘任1-2名副职,所长给予副处级岗位绩效,副所长给予科级岗位绩效。所长在系(部)和科技产业处领导下对本所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为:

1、实施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全面落实研究任务。

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七条  研究所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时,必须通过科技产业处并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研究所无权单独对外签订各类协议或合同。

第四章  建设经费管理

第八条  研究所建设经费包括国家下拨经费、学校资助经费、企业和个人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九条  研究所建设经费包括运行费和科研经费。运行费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关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办公设施等)、科研和教学共享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成果保护和学术交流等,其中学校专项建设经费按照5万元/研究所/期,按40%30%30%比例分建设周期分三个年度下拨。

第十条 研究所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基金”、 “山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升级改造和仪器设备购置基金”、“政府债券资金支持高校提升转型综改服务能力建设基金”和“山西省重点建设(扶持)学科建设基金”等,以及各级各类横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所专项基金,各研究所可根据申报要求以科研项目形式组织申报,科技产业处组织专家论证立项后予以立项,下达经费控制本。

第十二条  研究所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制度执行。凡符合支出计划的开支项目,须由研究所负责人签字,报科技产业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学校、系(部)在研究所的房屋使用和科研仪器设备的配置方面尽力给予支持。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研究所负责人分别与学校签订《吕梁学院研究所建设项目任务书》,明确建设任务、经费预算、任务分解、考核标准等。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所进行考核和评估验收。考核的依据是研究所制订并备案的建设目标与发展规划,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研究所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科研绩效增长情况和学术水平提升情况等。

第十六条  学校在评估与考核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对于成绩显著者,学校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倾斜,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研究所;对方向不明、力量薄弱、业绩平淡、管理混乱、限期不能整改的研究所进行调整或撤并。

第十七条 研究所每年年初须向科技产业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科技产业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科技产业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检查。研究所每年末向科技产业处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未上报“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进展报告”或计划执行不力的研究所将缓拨或暂停资助。

第十八条 为提高研究所的工作效率,促进研究所的发展,学校每3年对研究所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指标包括学科建设、新学科培育和人才培养情况,科研获奖级别及数量、专利数量、项目级别及经费、发表收录论文、科研成果转化和其他社会服务情况等,承担本科教学实验、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等内容。对于未达到考核指标的研究所,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一年后仍未完成任务者,予以撤并。

第十九条 建设期内考核指标

一个考核期内要求取得至少下列科研成果之第12条和第36条之一:

1申请到带经费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经费进账文、理科类研究所达30万元以上,工科达100万元以上。

2 人文社科类学科的研究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6篇以上,自然科学类学科的研究所发表SCI收录的研究论文3篇及EI和中文核心期刊3篇以上。

3 获山西省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以上奖1项。

4 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或实用新型6项。

5 研究成果被省政府以上决策机构所采纳。

6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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