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吕梁学院知识产权,防止学校无形资产流失,鼓励全校师生发明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机构和非法人单位、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员工指学校所属在编工作人员、聘用人员;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指学校在校学习的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五)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等;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包括但不限于“吕梁学院”、“Luliang University”和校徽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
(三)本校其他教育及服务性标志。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名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成果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成果;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成果;
(三)退职、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调动工作后两年内取得的与其在学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设备、材料、资金、试验条件、场地或者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成果。
第七条 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 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申请权属于学校,依法授予的专利权、著作权或专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的意志创作的,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八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在学校进修、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老师等,应当尊重学校的知识产权,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其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必要时对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相应的承诺。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
第十四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者其它科技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合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学校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或注册商标、校标及其它标识,必须事先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批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与签订技术合同前, 应进行专利文献及相关文献的检索,开具查新证明,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七条 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对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将其作为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进行成果鉴定,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核心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需经有关系(部)审批,并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在国外参展的项目需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有应用前景的计算机软件应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 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事先提交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校内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第四章 知识产权转让与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者登记备案和公告。
学校向国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许可他人使用学校所属的知识产权, 应当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自行实施学校所属知识产权,利用学校所属知识产权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公司,应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知识产权转化可行性报告,在可行性报告中明确学校知识产权所占的股份或收益,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校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内科技产业的技术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知识产权转化后的收益分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订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学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报奖等工作;
(四)负责审核和管理学校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或对其它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审核;
(五)协调处理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六)其他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章 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教职工或学生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它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学校有权处理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学校无权处理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或学生违反本规定,泄露学校拥有的特定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以及因此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权益损害,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分配或调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来校学习或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部门领导或导师监督下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及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部门及个人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