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三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及其他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财政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国务院所属其它各部委、省市各厅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非财政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3、其他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及科研配套经费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科技产业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国有资产处负责科研设备的管理。科技产业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科研经费开支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以及结题情况及结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并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接受学校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审计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学校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合格。科技产业处应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到款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划拨到财务处指定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财务处及时填发“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送交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和学校科研配套经费,制作“科研经费控制本”,加盖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公章,发放给项目负责人使用。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及科研启动基金按照学校文件和有关规定由科技产业处下发“科研经费控制本”。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到款通知,设立独立账户(即一个项目只设一个编号),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经费控制本”到财务处办理借款与报销。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根据需要由财务处开具票据。纵向科研到款可开具行政往来结算票据,横向科研到款可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出具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据资金及时到款。未到款的要追缴票据;票据无法追缴的,按票据金额从项目负责人工资和津贴中扣除。
第十五条 境外合作项目或以外汇资助的科研经费,由财务处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汇兑手续后,计入项目科研经费。
第五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说明,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 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2、 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3、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遵循“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对经费预算调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明确规定的,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产业处审批;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技产业处报任务下达部门审批。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以项目立户,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如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及各种罚款、赞助、捐赠、投资、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即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除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外,纵向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协作研究开发支出、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其中,社科类项目如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自然科学类项目单台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科研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课题经费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等。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中,社科类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自然科学类的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20%。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科技产业处等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的管理费按照项目资助额的5%核定。
各级政府部门用于资助归国人员的启动金项目、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我校不提取管理费。如项目指南或管理办法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科技产业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二)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是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严禁违反规定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将科研任务外包。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学校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经费转拨批件。财务根据以上资料和协作单位有效的财务凭据办理项目经费转拨,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账户。
(十三)其它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十四)科研配套资助经费只限于购买该项目需要的设备、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审批和管理
1、项目经费一律由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登记手续,进行分项目核算并提供查询,财务处应在“科研经费控制本”上记录所有项目每次报销的金额并签名。
2、经费审批应当实行回避控制制度。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由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批。项目负责人要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3、下列属控制使用的经费开支须由科技产业处审批。
①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资助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开支时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
②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费及维修费;
③租赁费;
④协作费(以签订协议或联合申报为依据转拨外单位),必须签订协作合同;
⑤劳务费、咨询费、顾问费;
⑥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自有车辆的汽油费及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以上费用报销应事先向科技产业处提交报告并说明开会或调研的地点,经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凭票据报销列入差旅费内。
4、差旅费参照吕梁学院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5、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办理入库登记管理,其产权属学校,使用权归项目负责组。
6、报销通讯费和上网费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控制使用。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与审批管理
1、横向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2、项目经费一律由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登记手续,进行分项目核算并提供查询,财务处应在“科研经费控制本”上记录所有项目每次报销的金额并签名。
3、经费审批应当实行回避控制制度。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由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批。项目负责人要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4、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横向项目负责人可批准支付项目到账经费40%的工作业务费和项目到账经费30%的特支费。工作业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参加项目的学生和外聘人员的工资或加班费等。特支费主要用于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接待费和社交费用等。
5、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6、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办理入库登记管理。固定资产外拨时,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外拨手续,并持相关外拨凭据到财务办理固定资产转出账务处理。
7、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办公耗材、科研耗材、图书等有形物品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办公耗材、科研耗材在各系部办理登记,图书在图书馆办理登记。
8、转拨科研协作经费,由学校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资料。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
9、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费提取办法
管理费以实际到校经费为准,并剔除企业委托代购设备经费。理工类横向科研项目按10%提取,文史类横向科研项目按7%提取。对于主要利用学校设备对外开展检测、加工或其他技术服务的横向项目,学校除按一般横向项目收取管理费外,另按实到经费5%的比例提取固定资产维护费。固定资产维护费全部用于维修、更新设备。
第二十三条 其他科研经费审批和管理
1、 由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包括校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配套经费及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等)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 学校为高层次科研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项目等国家级项目)提供的配套专项经费参照有关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中期检查报告》及《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出具验收证明,该项目即告结束;有后续服务的项目,依照合同继续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款项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经费结题手续,并将结余经费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科技产业处向财务处提交应办理经费结题的项目清单,财务处据此将项目经费余额按规定进行结转。原项目经费账号注销。
第三十条 对于未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财务处根据科技产业处的通知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办理完结题手续,并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后才可继续使用。逾期一年还未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学校将把项目结余经费全部收归学校所有,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到期尚未完成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延期报告。在延缓期内未完成的,作撤项处理,科技产业处将通知财务处冻结支出账户,追回已开支的经费,并且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课题,科技产业处将通知财务处停止办理报销。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通知财务处冻结支出账户,并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项目科研经费结转审批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科研项目经费结算申请表”(一式四份,项目组、教学系部、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各一份),经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审查后,到科技产业处办理审核手续。科技产业处根据合同、计划书并在结算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财务处根据科技产业处出具的结算申请表,审核并签署意见,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三十四条 确定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其它科研项目的预研、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维护及其它科研相关支出。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按在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研科研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科技产业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停止报销。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清理账目,同时填报核算清单,交科技产业处审查后,由财务处核销。项目无故终止,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及教学系部要向项目负责人悉数追回项目科研经费。项目研究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结余经费收回,按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八章 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到国有资产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凡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其数额,其形成的资产可不再办理学校资产登记手续。项目完成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后,凭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四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由项目组提交“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报科技产业处审核,经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审查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采购。否则,因自行采购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采购人自负。
第九章 科研管理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及其相关支出,财务处应设立独立账户,负责管理费的审核,保证支出。
第十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科技产业处应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四十四条 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察室、审计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信息,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六条 系部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监督项目组按照合同和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四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支付人员费、咨询费等劳务酬金按国家规定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五十一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教改、教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产业处和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