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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21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研人才的培养和学科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结合国家、省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科研单位及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及校级科研项目。纵向项目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横向项目是指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包括科研基金、青年基金项目以及教育管理研究课题等。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  纵向项目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科研规划部门立项批准,并列入其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即国家及有关部委、山西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山西省教育厅和吕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规划项目。

   第五条 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山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西省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山西省高校高新产业化研究项目、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吕梁市社会科学项目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

1、项目的申报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原则上每类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只受理一次,且限于学校在职教师申报。

2、项目申报时,各单位要根据本学科发展与建设目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申报,并在认真查新的基础上做好科研项目选题、项目文本填报等方面组织专家把关,以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原则上要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科研平台各研究方向必须组织教师申报。

3、申报项目经相关院系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至学校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组织同行专家再行评议后上报。

4、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与校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的教师须与合作方签署科研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权益,科研合作协议是学校认定科研计划任务的依据。科研合作协议须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七条  实施管理

1、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实施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应为研究工作开展提供所需的时间、人力、实验等条件保证。

2、科技产业处接到立项通知后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发放项目经费本,由各单位科研秘书统一领取发放到项目负责人。

3、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须填写《吕梁学院科研项目任务书》(项目立项部门有专门开题报告的除外)。科技产业处按《任务书》确认项目承担人和参加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的内容为:项目进展是否按项目申请书中预定计划、课题设计进行;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是否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加人;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水准;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有无不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和情况。

5、项目主要负责人应保存项目资料特别是原始资料,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收藏有关文字、音像和经费开支等材料。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技产业处提出专门报告,由科技产业处根据有关程序组织报送有关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由于特殊情况(如出国、患病、工作调动等),不能继续主持或参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调整课题组成员;由于特殊原因,提出修改、变更、中止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不胜任所承担的研究任务,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的条件。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执行。否则,根据各纵向项目的有关规定,科技产业处将取消立项,停拨或收回资助经费。

7、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研究成果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时均须按要求进行标注,以说明属于何种科研计划资助。

第八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在申请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按该类项目相关要求准备结题材料,并将相关材料报科技产业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签署学校意见并上报;或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评审和鉴定。

2、项目负责人在上报结题材料时,应将本项目的全部科研档案整理成册,连同最终成果报科技产业处存档,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成果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3、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成果提交形式应与项目任务书一致。

4、固定资产验收则为用课题经费购置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财务决算为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

第九条  成果管理

1、凡自然科学领域内承担的省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原则上要求申请省级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

2、凡国家及省级科研项目属应用类的结题成果,涉及政府决策咨询的,学校科技产业处须将有关信息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以供采纳;应用技术类成果,项目负责人及科技产业处须做好成果转化的推介工作。

3、学校对承担完成的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教师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横向项目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在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在外承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经费由协作或委托部门转入学校指定财务账号后,项目负责人在科技产业处办理立项手续,科技产业处发放经费本。项目负责人须报送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签署的技术合同或委托项目协议书复印件,并填写《吕梁学院横向项目立项登记表》,由科技产业处存档管理。

第十一条  承接企业单位的科研项目合同格式应统一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即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指标明确。承接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合同必须包括项目主要内容、项目进展、项目经费、项目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第十二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由学校法人或委托法人签署,并一律采用吕梁学院合同专用章。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二级单位私自对外签署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签约的二级单位自行负责,且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不予以认定为横向科研项目,不承担其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产业处统一印制的项目结项表,经拨款单位签署结项意见后报学校备案,即可结项。

第四章 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分校级基金项目、校级青年基金项目和教育管理研究课题。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和所在单位协同管理。科技产业处负责宏观管理与目标控制,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及监督等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项目管理、严格评审程序、坚持公平竞争、实行择优资助,支持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尤其是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七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申报

   1、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初。

   2、申报对象:

   ①全校在编在岗的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②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能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有较好研究基础。

   各单位组织申报校科研基金时,确保40周岁以下的教师占较大比例。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①有重要科学意义和重大应用前景,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研究项目;

   ②属于前沿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项目;

   ③对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校科技创新团队等项目建设起促进作用的研究项目;

   ④有利于促进学校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研究项目。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校科研基金项目:

①正在主持校级各类科研基金项目者;

②本年度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者;

③本年度已获得其它类校级研究项目者;

④具有正高职称者;

⑤承担各种校级基金项目没有结题者。

   5、校级科研项目实行限次申报,对已获得校级各类项目资助的,项目结题3年后方可再次申报。校级青年基金项目只资助1次。

   6、校科研基金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申请人填写《吕梁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经所在系部学术委员会初评,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学校批准立项发文。

第十八条  实施管理

   1、申请人项目获批通知一周内,需填写《吕梁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任务书》,逾期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2、校级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3、中期检查由科技产业处统一组织,检查流程是:项目主持人须填写一份项目研究进展报告和下年度计划实施表,所在单位组织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后统一报送科技产业处。

   4、中期检查内容如下:

   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力量;研究进展是否按计划进行;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取得预期阶段性成果。

   5、具有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科技产业处作撤项处理,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请校科研基金项目:

①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②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③主持人因长期出国、健康等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④主持人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离职;

⑤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6、校科研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

   7、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时,项目主持人须向科技产业处提交经所在单位审核的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能超过1)

第十九条  鉴定、验收和结项

   1、校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研究成果形式可为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调研报告、专利、软件及其它产品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校级科研项目结项程序: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写《吕梁学院科研项目结项表》,提交最终成果(包括《任务书》)及有关资料,申请结项。各系部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该科研项目成果的质量、水平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产业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科技产业处每年发文公布校科研基金项目结项评审结果。

   4、项目结项要求

青年基金项目:保证发表不低于我校层次的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或发表与我校同类院校的论文2篇。校内基金项目:保证发表中文核心刊物论文1篇,或发表不低于我校层次的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或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证明)或专利1项。

   5、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均需标注“吕梁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

   6、结项鉴定为“优秀”等级的校科研基金面上项目,在继续申报有限额的省厅级项目时优先推荐。对于当年结项率较低的单位,酌减下一年度校科研基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改、教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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