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科研(含教研,以下同)积极性,申报和承担较高级别的科研课题,以增强学校科研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经费配套资助项目指各类纵向、横向立项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及引进教授、博士等科研启动经费等,不予配套资助。
第三条 配套资助经费随其项目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并按当年到校经费分二次配套到位,即经费下达后配套一半,中期检查合格后配套另一半。
第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按《吕梁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配套资助标准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批文下达后,本人须及时提交批文,学校按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提供配套或资助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以下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1︰2配套,其中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超过40万元,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超过80万元,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863计划课题,973计划课题,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攻关项目,国家级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重点项目和国家级特色专业项目等。
(二)以下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1︰1配套,包括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级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重点项目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重点项目等。
(三)以下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1︰0.7配套,包括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省级重点学科项目,省级特色专业项目,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重点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级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一般项目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一般项目等。
(四)自筹类科研项目:按同级别科研项目立项经费标准的1:0.5资助。原则上,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资助每项不低于0.5万元,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资助每项不低于0.8万元。
(五)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的纵向项目经费配套,按照该项目同级别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资助。
(六)市科技局科技创新项目等按立项经费的1:0.5资助。
(七)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校内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每项0.4万元,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每项1万元;校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每项0.8万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2万元。校级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0.8万元,一般项目0.6万元;校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重点项目0.5万元,一般项目0.3万元。
第六条 对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的认定及资助:
(一)项目申报书中必须出现吕梁学院字样及子课题负责人为我校人员。
(二)子课题必须有纵向项目下达部门的正式批复,子课题的承担单位为吕梁学院,负责人为我校人员。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子课题级别的认定,按降一个等级对待,配套或资助经费参照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对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的认定及资助:
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承担部分政府职能(或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半官方学会、协会或国家部委办内部机构下达的项目暂按市级科技项目对待。其他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非政府机构下达的项目一律不考虑。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署后,本人须及时提交合同副本,学校按实到经费提供配套经费。具体标准为:到账经费为30万及以内,按20%配套;到账经费30-80万元,30万元以下部分按20%配套,超出部分按15%配套;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10%配套。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吕梁学院科研课题经费配套办法》(院政字〔2012〕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