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促进我校各教学系(部)和师生积极进行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跃学校学术交流气氛,营造良好的学术交流环境,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人才培养质量等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和山西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晋科发[2020]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紧密围绕学校学科建设、教研与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具有科学性、前沿性和公益性。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与要求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范围:
(一)由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学术论坛。
(二)邀请/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从事讲授、指导或合作研究等。
(三)我校教师外出参加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学术论坛。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认定: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指国际上公认并有较大影响的学术组织主办,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要求与会的国外学者应不低于10人,且国别不低于3个。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主办,与会学者应不低于20人,且省外学者应不低于10人。
(三)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由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主办,要求与会专家学者不低于30人。
(四)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从事讲授或指导的学术报告会、学术研讨会、科普活动和科研项目咨询、评审和评议等学术交流活动;或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合作研究。邀请或聘请的校外专家学者应以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
第五条 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应以省级以上级别为主,且应遵循“需求导向、质量至上、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制度。科技产业处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批、协调与统筹。各系(部)和部门对本单位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要责成专人负责,并对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和质量严格审查,制定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方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批与管理程序
(一)各系(部)和部门在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前填报《吕梁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并向科技产业处提交会议计划,内容包括:会议名称、目的、议程、时间、地点、规模、参加者、主要领导、经费来源与预算等,由科技产业处审批、备案。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需提前两个月、国际学术会议需提前一学期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会议。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交流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教学系(部)和部门作为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并提前通过校园网站发布和张贴海报等方式进行公告。
(三)各系(部)和部门在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实行报告制度,并报送会议相关材料到科技产业处备案。
1、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会议结束后应在1周内向科技产业处提交下列资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1式1份存档:《吕梁学院学术交流活动总结表》、会议资料(即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和音像资料、复印件等)、会议新闻稿等。
2、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从事讲授或指导等学术交流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在2天内向科技产业处提交下列资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1式1份存档:《吕梁学院学术交流活动总结表》、会议照片和会议新闻稿。
(四)我校教师外出参加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系(部)严格把关差旅审批程序,会议结束后参会教师向系(部)提供本人参会照片。
第四章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及使用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邀请/聘请校外专家学者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使用教师各类科研经费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遵循学校科研、财务的相应管理办法。
第九条 酬金发放标准和程序
(一)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做学术交流活动的酬金,由承办单位负责汇总,科技产业处负责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支付。
酬金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实际讲学2小时以内,下同)最高不超过20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6000元。
(二)校外专家学者为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咨询、评审和评议等学术性指导活动按以上对应标准支付。
(三)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合作研究按年薪10-15万元/年的标准支付。
第十条 学校负责校外专家学者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就餐等经费支出。交通费由承办单位汇总,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予以报销;住宿、就餐等接待工作由院长办公室按照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印发的《吕梁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吕梁学院科技产业处(知识产权办公室)
2020年11月22日